現代快報訊(記者 孫蘇皖)此前,成都 2 歲女童遭惡犬撕咬一事引發全網關注。近日,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遛狗不拴繩導致的交通事故案件。一條沒拴繩的狗突然跑到馬路上,撞到了正常行駛的車輛,導致車損狗傷,這該由誰擔責?法院認定狗主人負全部責任。
南京市民小王外出遛狗,但未給狗拴繩。市民小董開車路過時,狗突然跑到馬路上與車輛發生碰撞,造成了車輛損壞。該事故經交管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王負全部責任,小董無責任。
案涉車輛登記在小董名下,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該車輛經出險并出具定損報告,確認定損金額為 4400 元,某保險公司已支付該車輛維修費。2023 年 3 月 7 日,小董同意將已取得賠償部分的向責任對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某保險公司。
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訟請求的基礎法律關系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 " 狗突然跑到馬路上與車輛發生碰撞,致狗受傷,造成車輛損壞 ",被告小王作為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狗的看管者,未能采取安全管理措施致使狗突然跑到馬路上碰撞到機動車,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在其未能提出相反證據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明效力時,應當認定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被告小王負全部責任。且因小王作為狗的看護者,未能盡到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狗碰撞到案涉車輛造成損失,應當對機動車一方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車輛損失賠償金 4400 元后,有權在賠償范圍內取得代位求償權向被告求償,被告應當賠償該車輛損失 4400 元。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系因寵物狗未拴繩撞到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引發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其請求權基礎為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機動車在日常交通通行中無論在速度、硬度、重量以及對他人的危險性上,均遠遠高于非機動車,往往應負有更大的注意義務和更高的避險義務,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一方應承擔更重的責任,一般不支持非機動車一方對機動車一方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體現了人身權優于財產權的法律價值,但是遇到飼養動物與車輛發生碰撞事故情況下,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若未能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對機動車的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原因在于 " 未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 的動物存在 " 高度危險性 ",其危險程度、不可控制度遠高于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保護傷害性相對較小的機動車一方利益,也是符合 " 兩害相權取其輕 " 的基本法益。
(校對 胡濤)